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2021)京73民终2209号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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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3民终2209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
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展鸣,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楼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格,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友功,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未来电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未来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夏  旭
二○二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助 理   吴  桐
书  记  员   刘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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