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16624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 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广场商业及2、3、4栋1503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原告长沙图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