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203民初2739号 原告: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友谊大道东侧(德宝花城)C区西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46343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全德(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101号6层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20753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078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律师。 第三人:***,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通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跃翔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后,被告驰跃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桂0203民初27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驰跃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驰跃翔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桂02民辖终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驰跃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睿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驰跃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移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睿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驰跃翔公司向睿通公司支付监理费2138686.53元,并按照1年期LPR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利息,直到还清监理费本金时止;2、判决移动公司在欠付的119570.74元范围内对原告睿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睿通公司通过公司的股东和监事***与驰跃翔公司的第七监理部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承包了驰跃翔公司承包施工的移动公司柳州业务区2015年通信工程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监理服务区域涵盖柳州市下辖的10个区县的移动通信工程施工,包括50个子项目工程,涉及无线、交换、城扩等7大专业类工程,具体详见睿通公司提交的证据2完工报告50份。睿通公司从2015年3月份开始为被告移动公司做监理服务,在2018年12月30日做完所有的监理服务。50个子项目分批次完工后经过50次审计结算,被告移动公司应当支付监理费总计3489922.77元,详见睿通公司提交的证据3结算审定单或工程进度报告或监理费用结算单,共计50份。 睿通公司从施工开始至今,驰跃翔公司和移动公司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监理费用给睿通公司,睿通公司为此垫付监理人员工资等费用140多万元,被告驰跃翔公司仅是在拖欠员工工资严重情况下,代为支付部分睿通公司工人的工资。据了解,驰跃翔公司已经从移动公司收取了监理费2680000元多,从2016年11月开始,每个子项目陆续收回监理费。睿通公司认为驰跃翔公司收取了移动公司的监理费,不及时支付给睿通公司,已经违约,给睿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收取27%的管理费不合法不合理。因此,驰跃翔公司在除去代付的部分员工工资后,应当向睿通公司再支付2000000元的监理费,并且依法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被告移动公司作为发包人,也依法应当在欠付监理费范围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二被告的拒不付款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损害睿通公司的合法利益,现在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恳请支持睿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因为睿通公司在起诉前无法掌握驰跃翔公司代付部分工人工资和报销费用的金额,以及对于被告移动公司拨付监理费给驰跃翔公司的时间和金额,所以对于起诉的监理费金额没有准确计算的依据,现在睿通公司依据被告驰跃翔公司和移动公司提交的证据涉及的转账金额和付款时间等资料,可以知道驰跃翔公司代付款项金额累计为932445.51元,把被告驰跃翔公司的管理费酌情变更为12%,依据监理费经审计总金额3489922.77元,截至到2019年8月19日,移动公司已经支付2474350元给驰跃翔公司。所以,睿通公司对于被告驰跃翔的起诉监理费金额及利息进一步明确。 被告驰跃翔公司辩称,一、睿通公司并不是案涉《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睿通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驰跃翔公司仅是与***个人签署《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睿通公司并不是该内部承包协议的合同当事人,驰跃翔公司与睿通公司从未签署任何协议书,睿通公司提供的《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是不真实的,该协议书上睿通公司的公章是睿通公司在驰跃翔公司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持有的协议书加盖的,驰跃翔公司不予认可。并且,即便***是睿通公司公司股东,***签署协议的行为也仅是个人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代表睿通公司的公司行为,即驰跃翔公司从未将承包的案涉监理服务项目交由睿通公司承包。所以,无论是案涉《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还是案涉监理服务项目均与睿通公司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睿通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二、睿通公司主张自2015年3月开始为移动公司做监理服务,至2018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的监理服务不属实,且缺乏证据证实。睿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无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所以,驰跃翔公司不可能将案涉监理服务项目交由睿通公司承包,移动公司的监理服务也不可能是睿通公司完成的。虽然驰跃翔公司与***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拟将案涉监理服务项目交由***的监理部承包,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监理人员均是直接服从驰跃翔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从而在案涉项目中提供监理服务,所有监理人员的工资、补贴、交通费等费用也均是由驰跃翔公司承担的。因此,案涉项目的监理服务全部都是驰跃翔公司完成的,睿通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其对案涉项目提供了监理服务,更没有证据证实其垫付了监理人员工资等费用。 综上,睿通公司既不是《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相对方,驰跃翔公司与睿通公司在案涉监理服务项目上也不存在任何的合作往来事实,故睿通公司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睿通公司要求驰跃翔公司向其支付监理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移动公司辩称,一、移动公司不存在欠付监理费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移动公司与驰跃翔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签订《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无线、传输、交换、动力配套及全业务等工程柳州、崇左业务区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移集团广西采购合同[2015]0799号),约定由驰跃翔公司负责柳州、崇左业务区监理。目前柳州业务区监理的工程项目均已完工,监理合同结算审计审定总金额为3489922.75元。除驰跃翔公司对两笔结算订单(《中国移动广西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一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订单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结算单[2017]1477号;《中国移动广西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二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订单编号:移集团广西柳州结算单[2017]1488号,合计金额119570.74元)的审定结果不认可,一直未对审计结果签字确认、也未向移动公司提供付款申请材料申请付款外,其余监理费用我公司均已按审定金额进行结算,累计支付总金额为3370352.01元。二、睿通公司要求支付欠付监理费、垫付工资等系其与驰跃翔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与移动公司无关。驰跃翔公司辩称,在承包了案涉工程监理项目后,将项目分包给睿通公司,并与其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移动公司并非该《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不受该协议书内容的约束,且移动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驰跃翔公司履行了支付监理费用的义务,不存在欠付监理费情况,故睿通公司要求驰跃翔公司支付欠付监理费的纠纷属于其二者之间的内部纠纷,与移动公司无关。移动公司已经严格履行了对驰跃翔的付款义务,且与睿通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移动公司对诉请的欠付监理费用及利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移动公司依法将柳州区域的施工监理项目发包给驰跃翔公司,已按时、足额地向驰跃翔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监理服务费,且移动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睿通公司与驰跃翔公司的争议系其内部纠纷,与移动公司无关,因此移动公司无需向原告承担任何责任。为维护移动公司的合法权利,恳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人***述称,其是负责为睿通公司承接业务,案涉业务由睿通公司实际履行。其是项目负责人,其与睿通公司相当于是一个整体,驰跃翔公司将业务转包给睿通公司,***是代表睿通公司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转包后驰跃翔公司便未再做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他能否支持双方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睿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分别占股60%、40%。2015年3月1日,驰跃翔公司第七监理部作为委托人,***作为承包人,共同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第二条约定承包方式。其中第1点约定,监理部采用上交管理费用的承包方式,监理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2点约定,管理费上交标准按合同额度的27%扣除,上交方式为业主回款按比例扣除。第三条约定承包内容。其中第1点约定监理项目为中国移动通信广西公司柳州业务区2015年通信工程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项目。第2点约定,承包费用包括:(1)监理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单位和个人)、工伤费用、医疗费用、医保金(单位和个人)、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加班费用;(2)监理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人身保险费、办公用品费、工地维修费、杂费(房租、水、电费)、罚金、乙方承揽监理业务时的洽谈费及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第3点约定承包费用支付,业主支付监理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业主回款金额的73%监理费拨付给监理部。第6点约定税金,在合同执行中,承包方收集的人工费、差旅费、电话费、房租、租车费用相关票据必须达到工程金额的50%。剩余50%由公司解决处理。第五条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第(二)项为委托人的义务,包括1、负责刻制“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通信工程第七监理部”**一枚,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2、委托人统一办理《委托监理合同》、《质量责任书》等手续,并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第(三)***包人的权利,包括1、以公司名义开展工程监理业务的自主权;2、有确定监理项目费用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自主权;3、对上缴管理费后承包费用,有自主支配、依法处置权;4、有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履约权……第(四)***包人的义务,包括1、……代表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第六条约定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其中第1点约定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3点约定,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协议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议一致可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睿通公司、驰跃翔公司各自提供一份《协议书》,在该《协议书》首部及落款部,委托人处均为驰跃翔公司第七监理部;承包人处,睿通公司所提供的《协议书》有***签名捺印,并加盖睿通公司公章;驰跃翔公司所提供的《协议书》仅有***签名捺印。***称,其系代表睿通公司与驰跃翔公司签署上述《协议书》,驰跃翔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睿通公司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显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期间,睿通公司、***曾向**、***等人支付工资、差旅费。根据***提交的转账凭证显示: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以及2018年12月,仍有***向黄梓航、***、***、***、**财、***等人支付工资、仓库费用、验收费用等的记录。经查,上述转账凭证所载明的收款人与驰跃翔公司向移动公司提交的监理人员名单中的1-41号人员高度重合。另外,根据睿通公司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显示: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睿通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睿通公司为***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1月,由于睿通公司欠薪,监理人员至移动公司讨薪。2016年11月20日,驰跃翔公司向***出具《关于我司终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决定》,载明:……鉴于你方严重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该条款中的1、2条约定,现我方决定:立即终止合同。但驰跃翔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向***或睿通公司送达该决定。2017年2月28日,***向驰跃翔公司广西项目部出具《关于柳州项目借款情况说明》,载明:我承包的《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无线、传输、交换及全业务等工程柳州业务区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合同》于2015年4月进场以来,由于本人经营管理不善、自有资金链出现严重短缺、员工工资和报销款已有12个月未能及时发放,导致部分员工多次去柳州移动公司和广西区移动公司拉横幅维权,对贵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基于上述实际情况,我资金匮乏、无法支付本项目运转资金,已向贵公司广西项目部处借款525200.50元【借款金额分别是:2016年2月4日借支10万元、2016年8月18日借支3万元、2016年11月14日借支15万元、2016年12月29日借支36302.44元、2017年1月12日借支158898.06元、2017年1月25日借支5万元】,上述款项专项用于员工工资、报销款资金发放。截至2017年1月25日,除**30000元、***9000元未发放之外,其他员工工资、报销、社保等费用已全部结清、发放完毕,今后凡出现任何人员费用未结清问题,都与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关,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在此,本人承诺:上述借款款项在所监理的合同2017年度第一次柳州工程回款中一次性扣回……。驰跃翔公司提供银行交易流水显示,驰跃翔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转账100000元(备注:借款)、2016年8月18日转账30000元(备注:柳州项目借款)、2017年1月26日转账50000元(备注:柳州项目借款)、2017年4月17日转账23905元(柳州监理档案装订打印费借款)。驰跃翔公司称在2016年6月30日后的监理服务全部是由其组织人员进行,为此提供如下证据:1、银行流水,拟证明其从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期间向**、***等人支付工资或报销款:其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所发放款项为“补发2016年拖欠工资”;2017年4月、5月、7月向**、***发放工资;2017年6月、8月、9月向**、***、***、***、***、***、***、***、**财发放工资、报销;2017年11月、12月、2018年2月、3月向**、***、***、***发放劳务费、差旅费、备用金;在此之后至2019年4月仅向**、***发放工资、差旅费、备用金。2019年6月、7月、8月、11月向***转账,部分备注“项目资料签证费”、“阶段请款”;2、**与***之间就项目进度汇报、考勤及工资、报销列表的邮件、微信聊天、QQ聊天等往来记录。原告认可被告向其出借款项、代发款项共计1128550元,对于2017年9月4日***转款3000元、2019年6月26日向**转款5000元、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3日分别向好文帮转款532元、292元、2020年5月7日向***转款2000元不予认可。 另查明,2015年7月31日,移动公司作为甲方,驰跃翔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无线、传输、交换、动力配套及全业务等工程柳州、崇左业务区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合同》一份(以下简称“《监理服务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1.1条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监理的工程名称为: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无线、传输、交换、动力配套及全业务等工程项目施工一体化监理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第1.3条约定监理内容,包括无线前期配套、无线基站设备安装、室内分布系统、直放站、WLAN、传输线路(含架空线路、通信管道、直埋光缆等)、传输设备安装、交换项目、动力配套以及集团、家庭客户专线接入等施工监理服务。第1.6条约定,监理报酬(F)=计费额(M)×监理收取系数(a)……第1.7条约定,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分为区管区建、区管市建和市管市建三类建设项目,所提供的监理工程量为预估工程量,双方首先签订2015年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区域和项目预计或折扣率。具体的工程项目,双方按以下方式不定期的按具体项目签订监理结算合同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费以审计结果为准。第三部分专用条件部分,其中第十条约定,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报酬(监理结算合同):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甲方与乙方在合同范围内分批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分两期支付监理款项。其中10.1条约定初验付款:当工程完成初验,监理公司已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在工程初验合格证书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70】%计,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10.2条约定终验付款:终验合格、取得合格发票并通过财务审计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余款,即本合同总价的【30】%计。甲方将在收到以下单据并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向乙方支付……10.3条约定,以上监理初验证书、终验证书等资料甲方审核权限分市公司、区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3种审核权限,市公司工程管理部门为初审;区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拥有最终审核权;以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监理费用结算。根据驰跃翔公司向移动公司提交的监理人员名单显示有82名监理人员,其中**、黄��胜、***为总监理工程师。睿通公司提供涉案项目50份《工程监理完工报告》以及部分工程对应的《通信工程监理结算审定单》中,基本为**作为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根据移动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显示,移动公司及其分公司从2016年12月20日起陆续向驰跃翔公司支付涉案项目监理费共计3370352.01元,其中其中2016年支付928607.59元(17430.11元+23472.98元+120605.64元+81591.36元+33281.73元+53963.7元+58501.1元+44079.32元+57743.42元+58354.07元+48092.8元+54126.4元+50015元+41926.75元+46148.2元+58507.38元+22864.15元+57903.48元);2017年支付243112.69元(55760.72元+79622.46元+24557.22元+83172.29元);2018年支付619758.3元(16936.77元+64351.88元+50848.6元+29710.45元+7406.53元+4030.54元+10980.21元+3386.97元+24747.18元+18628.79元+18492.24元+18735.86元+34483.24元+69360.5元+122795.94元+11999.61元+31333.39元+6277.91元+8620.81元+30698.98元+17340.13元+5150.36元+13441.41元);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682872.38元(21792.26元+18517.78元+245344.48元+65363.31元+79678.72元+4432.74元+7258.62元+14086.05元+4401.76元+14908.24元+19905.61元+13940.18元+19883.19元+4207.43元+10894.9元+5760.61元+2207.3元+130289.2元),2019年8月20日后支付389792.04元(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支付27957.77元、8月26日支付46881.09元、9月11日支付104645.09元、9月16日支付27579.38元、12月12日支付182728.71元);2020年支付420404.93元(2020年7月1日支付385708.97元、11月17日支付9394.35元、12237.02元、11月23日支付13064.59元);2021年度支付85804.08(2021年4月21日支付7936.19元、10月15日支付77867.89元)。2022年10月22日,驰跃翔公司向移动公司出具《关于我司就2015年广西移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载明:2015年7月,我司与贵司签订了涉案《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我司与贵司、柳州市移动公司在该框架合同范围之内,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分批签订了41份柳州业务区单项监理合同。在上述工程项目建设当中,我公司确认贵司、柳州市移动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履行了监理款项支付义务,除了‘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一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和‘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二价段监理费用结算单’两个项目正在审计当中之外,其它项目没有未结清监理款项……。庭审中,移动公司认可涉案项目总体结算金额为3489922.75元,但驰跃翔公司认为其中“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一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和“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二价段监理费用结算单”两个项目的结算金额应当高于移动公司所认可的金额。 再查明,驰跃翔公司提交***、***、**、***、***、***、**增、***、***、***、***、***等人于2016年11月出具的《结清证明》,载明:本人受雇于驰跃翔公司,2015年某月入职。2015年某月入职以来至2016年的工资、报销已结清。部分证明上有**作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人签字。**称,当时是由于罢工事件发生,睿通公司要求各上述人员出具《结清证明》后才发放工资。经与睿通公司提交的银行流水比对,有睿通公司、***在上述期间向该人员支付工资的记录。 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陈述其与睿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是由***对其安排工作,二人一直负责涉案项目监理工作直至涉案项目收尾。**称,是由于睿通公司、驰跃翔公司系合作关系,故其也向***汇报工作,驰跃翔公司未向睿通公司支付监理费,故其受***许可向***催要工资。***称,其很少受到驰跃翔公司工作安排。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睿通公司是否本案适格原告;2、驰跃翔公司是否应向睿通公司支付监理费用及金额;3、移动公司是否应就此承担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主张其代表睿通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本院认为,***是睿通公司的股东之一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具有合理性,且结合监理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以及**、***的陈述可见,睿通公司在涉案项目监理过程中确实对监理人员进行了工作安排、管理。综上,本院认为睿通公司是本案适格原告。 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根据《工程监理完工报告》显示,有43个涉案监理项目于2015年开工,7个项目为2016年开工;7个项目于2015年完工,23个项目于2016年完工,14个项目于2017年完工,6个项目于2018年完工。通过比对驰跃翔公司向移动公司提交的监理人员名单以及睿通公司、***发放工资、报销差旅费的流水清单显示,两者人员基本吻合,证明睿通公司、***曾自行出资雇请监理人员从事涉案各监理项目的工作。睿通公司拖欠监理人员工资,驰跃翔公司主张其已于2016年11月20日向***作出《关于我司终止“监理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的决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将该解除通知送达***。而在此之后,驰跃翔公司还于2017年1月26日向***转账50000元(备注:柳州项目借款)、2017年4月17日转账23905元(柳州监理档案装订打印费借款),且结合**、***“其一直受睿通公司安排工作直至涉案项目收尾”的陈述,以及***提供的其曾于2017年、2018年多次向**、***、***、***、***、**财发放工资、验收费用的记录,本院采信涉案监理工程由睿通公司实际实施。至于驰跃翔公司主张2016年6月30日之后的监理服务全部是由其组织人员进行,本院认为,驰跃翔公司提交的**与***之间的邮件、微信聊天、QQ聊天等往来记录,多为**汇报项目进程,以及提交监理人员工资表、报销费用并要求***发放工资,鲜见***对**工作的指挥及安排,本院认为,参照《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监理人员应当向驰跃翔公司汇报监理工作情况,因此**向***汇报项目进程具有合理性;**向***发送监理人员工资表,其中包括人员名字以及工资金额,并据此要求支付工资,驰跃翔公司也据此发放工资。**对此解释“吴总叫我们去找***拿工资,回款里有吴总的钱”,参照《协议书》第三条第3点“业主支付监理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业主回款金额的73%的监理费拨付给监理部”以及移动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每年都有回款的情况,驰跃翔所代付的款项也未超过该回款比例,况且,若**、***等人为驰跃翔公司员工,也不可能得以自行安排工资金额,因此本院认为该解释具有合理性。综上,本院对驰跃翔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此,驰跃翔公司于2023年2月6日申请就涉案监理项目分别于2016年6月30日前、后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比例以及对应的监理费用进行评估,并申请对双方支出成本进行审计从而确定各自完成的监理服务内容,缺乏必要性,本院对此不予准许。涉案工程系经驰跃翔公司转包后实际由睿通公司组织人员施行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因此《协议书》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现监理工程已竣工,睿通公司有权诉请驰跃翔公司折价补偿监理费,但睿通公司应当支付驰跃翔公司管理费,并扣除驰跃翔公司借款、为其支付员工工资等已付费用。结合驰跃翔公司向移动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司就2015年广西移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移动公司关于“不管‘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一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和‘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二价段监理费用结算单’两个项目的争议是否成立,柳州业务区监理项目最终结算金额均将不少于3489922.75元”的自认,以及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一阶段监理费用结算单》、2018年3月22日签订《中国移动广西公司2015年基站前期配套工程二价段监理费用结算单》所载明的金额,本院确认驰跃翔公司与移动公司之间结算金额至少为3489922.75元。根据查实证据显示,驰跃翔公司工作人员的确参与了监理项目的管理,依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本院参照27%的比例计算管理费,则承包费总额为2547643.61元(3489922.75元×73%)。结合***出具的《关于柳州项目借款情况说明》,驰跃翔公司提交的《广西移动柳州项目成本费用直接支出明细表》以及逐年银行流水等证据,本院确驰跃翔公司已付款项为1133550.23元,对于2017年9月4日***转款3000元,2019年12月29日、2020年5月3日分别向好文帮转款532元、292元,2020年5月7日向***转款2000元,缺乏证据证实与本项目有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驰跃翔公司应向睿通公司支付1414093.38元(2547643.61元-1133550.23元)。驰跃翔公司主张应当扣除房租、物业费、社保费以及其向***、***支付的款项,本院认为,驰跃翔公司已收取了管理费,理应进行工程管理,况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也均未显示与本案有关,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至于利息,本院认为,《协议书》无效,但驰跃翔公司未支付监理费客观上给睿通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损失,综合双方的过错,本院认为驰跃翔公司应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16日起向睿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损失计算以1414093.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对于争议焦点3,本院认为,移动公司并非睿通公司合同相对方,其诉请移动公司向其支付款项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1414093.3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以监理费1414093.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6月16日计算至监理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睿通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58元,被告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