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03民初2392号
原告:柳州市柳北区跃创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柳北区香兰农贸市场A1区第一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LKAR70G。
经营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驾鹤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15129094N。
负责人:车达。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8890786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柳州市柳北区跃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柳北区跃创通讯器材经营部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市柳北区跃创通讯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柳北区跃创通讯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