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5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周口市太康县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
诉讼代表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任渭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该医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恩琦,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建敏,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天公司)、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新郑二院)、章恩琦、于建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1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应支持***的上诉请求,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再15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二、***诉讼在前,中航天公司破产在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根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应当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三、***分包章恩琦、于建敏的工程,与中航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属于中航天公司破产申报债权的范围,也无法申报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破申21号民事裁定,受理重庆市欧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中航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5月31日,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被指定为中航天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22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中航天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0年5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该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称其分包章恩琦、于建敏的工程,与中航天无合同关系,不属于中航天破产申报债权的范围。经查,***在本案中请求中航天公司支付***劳务费9259128元,章恩琦、于建敏承担连带责任,新郑二院在拖欠中航天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为中航天公司作为债务人的诉讼。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16日裁定受理重庆市欧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中航天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向中航天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案一审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二审认为另案已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审理,本案应驳回***的起诉,理由虽然不当,但本案二审驳回***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向中航天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后应否予以登记确认,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正宏
审 判 员 任方方
审 判 员 马 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成学
书 记 员 张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