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克淼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三里铺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94679862H。
法定代表人:白杰,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8号乐模大厦1-1-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461933。
负责人:何建军,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3797J。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克淼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看,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对其名下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对申请人进行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白泽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