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206民初26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06001705774E。
负责人:刘浅,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泰路北二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0574286732。
负责人:马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中林,系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华锦绣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3797J。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方正县盛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城北新区物华街芙蓉花园小区电业局**住宅楼****用代码91230124665652716T。
法定代表人:李秀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富区教育局”)、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以及第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正县盛铭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铭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人李振宇、富区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艳、被告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中林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盛铭劳务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富区教育局、中航天大庆分公司给付工程款40万元;2.要求返还2万元工程保证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8日,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与***就富拉尔基区一重二中教学楼土建施工工程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待施工完毕后,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共拖欠***劳务费130万元。2013年12月27日,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向***出具130万元欠据1张。后因该公司停止经营,有关该工程权利义务都由作为发包方的富区教育局承担。富区教育局接手后,通过其负责人赵局长和闫科长,以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陆续给付***工程款90万元,剩余40万元未予给付。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富区教育局辩称,第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案涉工程富区教育局经招投标,由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中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工程竣工并结算完毕,富区教育局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而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案涉工程没有关联。第二、***与富区教育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富区教育局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转包情况及账目不知情。***多次找富区教育局、富区信访办,要求帮助***协调、沟通大包施工单位对账、要工程款。富区教育局已经多次派人帮助***,协调大包施工单位要回部分劳务费及垫付的工程费用。所以,***要求富区教育局给付其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中航天大庆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已经将工程款付清,不存在拖欠情况。中航天大庆分公司陆续给付***工程款98万元,以及向***下面分包工程的王磊给付了295500.00元、马长双给付了5435.00元、贺中林给付了2万元。
第三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盛铭劳务公司提交书面材料述称,盛铭劳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去过案涉地区施工和委托他人,该案件与盛铭劳务公司无关。盛铭劳务公司将追究冒用其名称的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2年9月28日,富区教育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与中航天大庆分公司签订《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重二中新建教学楼;开工日期:2021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9月10日;合同采取计价方式为:可调单价;金额:14489682.03元。2013年10月8日,施工单位、使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共同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2012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富区教育局及一重二中支付工程价款22830030.46元。2021年8月11日,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向富区教育局出具《富拉尔基区一重二中新建教学楼工程款支付确认书》,确认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不欠工程款。
2013年4月8日,***与中航天大庆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发包方中航天大庆分公司,负责人周显森;承包方方正县盛铭劳务公司,负责人***;发包方将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重二中教学楼工程土建施工按大清工委托承包方施工;工程范围:图纸内全部工序(门、窗、水、电、白钢扶手、窗台板除外);合同价款:总造价人民币510万元(建筑面积6969.47㎡,每平方米合人民币731.00元);工程款支付:4月10日付款10万元人民币,4月30日付款20万元人民币,剩余款项抹灰和零活完工付60万元人民币,主体完工付款20万元人民币,大白和真石漆进场付款40万元人民币,余款交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2012年5月23日,***向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交纳2万元和10万元“工程费用款”,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分别出具《收据》2份。2013年12月27日,经双方核算工程价款,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向***出具《欠据》1份,载明:“壹佰叁拾万元正,¥1300000.00。付富拉尔基一重二中工程款、人工费款。欠款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公司大庆分公司。周显森。批准人霍春贵。”
2013年12月31日,中航天大庆分公司给付***65万元,***妻子陈春红出具《收条》1份。2015年1月9日,中航天大庆分公司给付10万元,***出具《收据》1份。2018年2月5日,富区教育局给付***6万元,***出具借款凭证1份。2019年1月17日,富区教育局给付***2万元,***出具《借条》1份。2019年12月17日,富区教育局给付***6万元,现金汇入***妻子陈春红账户内。2020年1月23日,富区教育局给付***5万元,现金汇入***妻子陈春红账户内。期间,富区教育局财务人员给付***现金4万元。以上合计98万元。
另查明,富区教育局在庭审中提交2012年5月23日《收据》1份10万元,为***向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交纳的“工程费用款”凭证;富区教育局欲证明该10万元保证金已返还***,所以***总计收到了108万元。而***表示将上述《收据》返还,是因为富区教育局在2018年2月5日转账6万元和给付现金4万元,合计10万元正好是之前的保证金,没有另行付款。
庭审中,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出示案外人王磊出具的《收条》1份295500.00元、马长双出具的收款凭证1份5435.00元,欲证明王磊和马长双系***下面的分包人,收到的钱款应计算到***的工程款中;出示贺中林出具的《收条》1份2万元,欲证明因***未按合同约定清理施工现场,中航天大庆分公司雇佣贺中林清理现场而产生的费用,也应计算到***的工程款中。而***表示,王磊施工项目虽在***承包范围内,但王磊是与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单独结算,王磊没有与***结算过,***也没有向王磊出具过任何票据;对马长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金额无异议;对贺中林出具的《收条》有异议,与***承包的工程无关。
再查明,2021年12月19日,本院工作人员对案外人王磊就相关案情进行核实,并制作笔录存卷。王磊表示对中航天大庆公司出示的《收条》金额295500.00元无异议,是其本人书写,也确实收到了该工程款;王磊介绍工人到***案涉工地贴地砖和墙面砖,工程结算后因***未给付工人工资,王磊只好带领工人与中航天大庆分公司负责人一起到富区教育局要工资;领取金额中26万元为***案涉工程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剩余钱款为***承包富拉尔基区另外一个工程拖欠这些工人的工资,是与***协商后一并领取。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下列两点:(一)案涉工程实际拖欠工程价款的数额?(二)被告富区教育局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一、关于案涉工程实际拖欠工程价款的数额的问题。
原告***与被告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于2013年4月8日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是***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且第三人盛铭劳务公司否认参与了案涉工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故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应参照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补偿承包人***。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出具的《欠条》130万元,应视为双方对剩余工程价款的清算。
现各方对已给付剩余工程价款有下列三点争议:第一、***向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交纳的两笔“工程费用款”共计12万元,是否包含在上述《欠条》中。根据《欠条》中载明内容为“工程款”“人工费款”,未载明其他,所以结算的剩余工程款应不包括“工程费用款”。案涉工程已经验收,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应将两笔“工程费用款”予以返还***。第二、***返还的《收据》1份“工程费用款”10万元,是否与富区教育局2018年2月5日转账6万元和给付现金4万元为同一笔款项。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在庭审中抗辩称,其已给付***98万元工程款,未提及另外返还了保证金或“工程费用款”的情形。据此可知,返还的“工程费用款”10万元,包含在给付的98万元中。第三、案外人王磊领取的工人工资295500.00元及贺中林领取的清理现场费用2万元,是否应计算到***的工程价款中。***为劳务分包,工程范围系除了标明的项目外,为图纸内全部工序。***已承认王磊施工项目在其承包范围内,仅是与大包直接结算;但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与王磊陈述内容相互矛盾,故***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实际施工人欠付各小项目分包人工程价款(工人工资),小项目分包人通过信访等渠道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实践中较为常见,故中航天大庆分公司抗辩王磊领取的工人工资为案涉工程价款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至于王磊与***之间工程价款是否存在多领等问题,***可另行诉讼,向王磊主张权利。而中航天大庆分公司主张贺中林领取的清理现场费用在***承包范围内的抗辩意见,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案涉《劳务分包合同》中亦未载明清理现场为承包项目,故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案外人马长双收取的工程价款5435.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被告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价款为130万元+2万元+10万元-98万元-295500.00元-5435.00元=139065.00元。
二、关于被告富区教育局是否应承担给付工程价款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富区教育局向本院提交了由中航天大庆分公司出具的《富拉尔基区一重二中新建教学楼工程款支付确认书》、建筑业统一发票等证据,与富区教育局的陈述能够相互对应,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富区教育局并不拖欠案涉建设工程价款,故不应当承担对原告***给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给付原告***工程价款13906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负担3081.30元,由原告***负担421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英凯
审判员 佟 丰
审判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