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恢92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698923797J),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新达大厦2702-2703房。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恢复立案执行。
2021年8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20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21年9月6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21年11月29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基层组织(海南省海口市居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以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10月26日、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1年11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2332元,已执行到位903960.8元,尚有888371.2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秦 海
审判员 刘华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