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4执异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
被执行人:杨国兴,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成迪平,男,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李清云,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州包头市青山区。
第三人:叶江,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叶江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2年1月6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裁定变更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浙1024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21年7月28日,***与叶江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叶江,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各被执行人,《债权转让通知书》载明,***已将本案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叶江,各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叶江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国兴、成迪平、李清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自愿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叶江,并已通知债务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现第三人叶江提出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叶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递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马荣伟
审判员项翼
审判员张秋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吴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