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4民初1987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5月18日出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述喜,贵州九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路30号蟠桃大厦20层2号。
法定代表人:步宪宏,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武装部内。
法定代表人:梁桐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
第三人:舒勇,男,汉族,1974年5月6日生,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晴隆鸿晟怡煤焦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舒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未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传红
人民陪审员  陈伯祥
人民陪审员  赵汝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田 倩
书 记 员  刘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