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1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朝阳县柳城街道燕京街2号。
法定代表人:宫传跃,局长。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
法定代表人:聂向东,法人。
本院在执行朝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许国辉
执行员 刘志国
执行员 宋世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韩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