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878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A6-1区华锦苑B座205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宏生,该单位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原告***与被告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天)、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劳务费9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原告带领施工队在被告中航天承包的被告二院建设项目工地上施工,截止到2014年5月份,医技楼经被告章恩琦结算,劳务费为21005845元,病房楼经于建敏结算,劳务费11253***3元,并分别出具了结算凭条。被告中航天已经支付23000000元,原告分别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下欠劳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中航天至今仍欠原告92***1***元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中航天清偿92***1***元,章恩琦、***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院在拖欠中航天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经本院审查该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对原告释明后原告明确要求按劳务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因原告主张以劳务合同纠纷主张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与本案各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应视为诉讼请求及事实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依法不能成立,应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