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云鹏建筑设备租赁站、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50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云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献县云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84502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海南中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其他财产查询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实现的债权为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树立
人民陪审员解涛哲
人民陪审员*迪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