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财保25号
申请人:咸宁市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桃林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范栋良,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时杰,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域邦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力峰,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磊鑫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以385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磊鑫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咸宁市磊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劲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盛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