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92025号
原告: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525弄2支弄10号。
投资人:张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创唐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