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810号
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力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龙,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陆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诗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