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3573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进贤,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
被告:湖北泽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71号歌林小区1幢1单元105室。
法定代表人:段晴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943号5幢128室。
法定代表人:丁力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泽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谢燕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聪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