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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432号
原告: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54968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群围村。
法定代表人:马一峰,身份证号码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娜,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280912E,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灵芝村******。
法定代表人:丁力峰。
原告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域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12元,减半收取计12806元,由浙江吉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肖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