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2民初2467号
原告:重庆诗晋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30253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街道办事处鹅颈关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龙小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元,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光洪,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4812569A,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路阳镇龙王街1巷85号。
法定代表人:罗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诗晋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诗晋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重庆诗晋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友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