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5民初202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四巷39号2栋2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4812569A。
法定代表人:罗意。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中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