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699号
原告:**市园林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市登高中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605031。
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积经,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富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北城北星中兴路北六街1号润信广场6层A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59489X。
法定代表人:吴小英,执行董事。
原告**市园林管理局与被告福建富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市园林管理局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园林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园林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计333元,由**市园林管理局负担。
审判员 李华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赖芳芳
书记员卢晓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