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26民初3128号
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宁海县桃源街道杏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4523768H。
法定代表人:王其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住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1601、1602、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55799293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能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宁海县结结高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