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沙立催字第7号
申请人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
法定代表人佟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莹莹,女,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黑山县无梁殿满族镇大崔村59号,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8805242320。
申请人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签发的票面号码为3080005395666869、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9月17日、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出票人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东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阚红
代理审判员孙丹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