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执105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0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039629。
法定代表人:郭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景旭、曹鹭萍,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供销联社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TG8J。
法定代表人:徐克华。
申请执行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155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预付款及货款合计20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支付宝、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并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2020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尾号0132的银行账户,本院扣划4481.31元作为诉讼费收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6日通过录音电话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婷婷
审 判 员 林旺坚
审 判 员 邱福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陆文彬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