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起劲磁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15147号
原告:马鞍山起劲磁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43064734C。
法定代表人:周国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学丰,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鹏,安徽知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3F-A06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039629。
法定代表人:郭子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起劲磁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马鞍山起劲磁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相关的诉讼费用,但马鞍山起劲磁塑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