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5243号
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负责人刘某,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