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1民初5243号 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负责人刘某,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第三人河南某乙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某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