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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向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民初1867号 原告:**同,男,1976年1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住广西田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县全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人,住广西百色市田阳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华府一期第C幢13层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742096750U。 法定代表人:黄**才。 原告**同与被告**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庭外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撤诉减半收取9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同 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