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0271民初5167号
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681176166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红沙社区规划九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六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旭,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大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0725584E),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未来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涣,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057220),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39号中洋花苑6号楼第一层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三亚密西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56382685Y),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镇规划八路1号“三亚.山”项目B座1层。
法定代表人:娄高杰,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8624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虞横。
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大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第三人三亚密西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2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7713元,退还原告三亚华榆实业有限公司7714元。
审 判 长 李 巍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人民陪审员 刘鸿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