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271民初7802号
原告:***,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三亚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影,海南正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0905057220,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22(原机场东路**)康业花园西湖苑****。
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住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海南佳和顺捷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2020年11月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欣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林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