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投资有限公司、青岛某某久远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积,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久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东方影都融创公馆A1-3-920室。
法定代表人:刘同恩,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背儿山路63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普惠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佳路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7777号8栋1商业202户。
法定代表人:王金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康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顾家崖头村22号楼二单元501户。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久远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普惠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路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康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晓静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刘昭阳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