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背儿山路6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5539925562。
法定代表人:张富强,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25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466369元,转执行费6650元,付给申请执行人459719元(含迟延履行金9719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5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