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152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3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