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121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2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绿建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91525.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83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