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2199号之一
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温州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背儿山路63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胶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至1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2320元,退还原告32295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