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7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竹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508号17栋3**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背儿山路63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佳路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路7777号8栋1商业202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桥村银桥大街28-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竹福商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庚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佳路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