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211执57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庚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8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8036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88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