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91民初390号
原告: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育贤东路11号东一卡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252E69M。
法定代表人:张光辉。
被告:湖南豪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兴盛北街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44845787A。
法定代表人:湛意。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受理原告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豪卓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3日,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广东利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