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与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13337号
原告: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上海美术馆,住所地上海市上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美术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雅昌艺术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