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财保33号
申请人: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应春,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任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两馆两中心”科技馆陈列布展及设施配套项目施工(EPC)中)应领取的工程款54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两馆两中心”科技馆陈列布展及设施配套项目施工(EPC)中)应领取的工程款5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220元,由申请人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马洪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