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袁春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特580号
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春彬,男,1987年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和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春彬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景和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3855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景和公司停工停产尚未结束,且袁春彬工作时间调整后工作量大幅降低,景和公司无需按正常标准支付5月份工资,仲裁适用法律错误;仲裁书未有仲裁员签名,违反法律程序。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袁春彬辩称,不同意景和公司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景和公司提出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其停工停产尚未结束,袁春彬工作时间调整后工作量大幅降低,景和公司无需按正常标准支付5月份工资。对此,本院认为,上述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且景和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仍处于停工停产状态以及双方协商的降薪包括5月份工资,同时其在仲裁阶段确认袁春彬于2020年3月2日起复工上班且有项目跟进,现再以停工停产未结束为由要求拒绝按正常标准支付5月份工资缺乏依据。景和公司认为仲裁书未有仲裁员签名,违反法律程序。然经查,仲裁书符合形式要求,其该理由明显依据不足。综上,申请人景和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385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