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镭,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应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伟荣,甘肃泓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塔县科学技术局。
负责人:李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发国,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琴,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金塔县科学技术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毛伟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