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1执保46号
申请人: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玉泉路399E-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52568177Y
法定代表人:仲应春,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984号49幢2F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30108135
法定代表人:陈明,任公司执行董事。
甘肃仲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两馆两中心”科技馆陈列布展及设施配套项目施工(EPC)中)应领取的工程款54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依法作出(2020)甘0921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在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科学技术局金塔县“两馆两中心”科技馆陈列布展及设施配套项目施工(EPC)中)应领取的工程款5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少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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