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

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与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6857号 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与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因双方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景和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微素文化创意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