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宿迁鑫鼎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6772号之一
原告:***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路金鼎城。
法定代表人:丁厚华,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以连,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住泗阳县,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江陶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鼎酒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翟丽丽
人民陪审员  胡继龙
人民陪审员  崔士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