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与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20239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韩俊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婷,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陶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内蒙古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娆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索婷、王超,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李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2019年7月5日,原、被告订立《西安量子晨电竞公园(ZMAX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西安市西影路466号3号楼的西安量子晨电竞公园(ZMAX酒店)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合同总价款550万元。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5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8天;被告延期竣工30日以上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一切损失;若未经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降低项目经理资质和技术水平,被告承担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施工进展缓慢,原告为此专门聘请第三方进行监理。施工期间经原告多次催告交涉,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9月30日竣工交付,并且截止起诉之日(2020年6月18日)止仍未竣工交付工程。自2019年10月1日起算,被告延期交工工期己达262日历天数,远超30天。2020年度,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更换了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原告原定酒店开业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并依此计划招聘了员工。因被告延期竣工交付造成原告延期期间的房租及物业费、第三方工程监理费的额外支出、延期期间装修款利息、员工工资费用、酒店合理运营利润、因处理本案聘请律师费用、诉讼费等各项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违约金22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工损失3379359.25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且不含员工5月工资,最终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3、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500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存在恶意,原告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拖延支付工程款所形成的该次诉讼,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都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具体的相关情况在证据当中已经明确体现原告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应承担给付工程款和违约责任的相关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反诉称,2019年7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安量子晨电竞公园(ZMAX酒店)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发包的“西安量子晨电竞公园(ZMAX酒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在西安市西影路466号3号楼,工程内容是3号楼ZMAX酒店装修工程,工程承包范围包括预算范围内室内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合同工期为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30日,工期88天,合同价款550万元。工程款按照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提供主要装饰材料及家具线上AB类材料采购合同作为请款条件,原告核实后向被告支付合同款的50%(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家具进场安装到20%时支付总工程款到70%,即再付110万元工程款(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通过原告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至合同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验收合格两年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合同中对原告的义务做了明确的约定,施工图纸由原告提供2套,原告在开工前7日负责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确认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开通、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等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采购了装修材料,但原告未按约支付50%的合同进度款(即:275万元),2019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装修工程进度款申请函》,直到2019年9月3日前,原告分三笔向被告仅支付工程进度款230.5万元(即:2019年8月1日支付140万元、2019年8月13日支付50万元、2019年9月3日支付40.5万元),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首先违约。因原告原因,该工程至今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才正式进场施工。被告进场施工后,原告未向上海德洋提供施工图纸。直到2019年10月13日,原告才将完整的施工图交付于被告。装修工程于2020年4月5日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的条件(家具进场安装到20%时支付总工程款到70%,即再付110万元工程款)。但是,截至2020年4月28日,原告仅支付第二笔工程进度款78.7万元(即:2020年1月19日支付30万元、2020年4月27日支付1.3万元、2020年4月28日支付30万元和17.4万元),原告在支付工程进度款约定方面再次违约。从2019年7月28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在施工中先遭遇道路不通导致装修材料无法运抵施工现场,随后原告迟迟不提供工程施工图纸,期间又发生原告多次变更装修工程,以及原告主体施工不符合室内装修施工条件等种种拖延工期的情况。因原告室内装修工程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该工程至今没有取得开工许可证,装修工程一直拖延到春节假期和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被告根本无法正常施工。因以上种种原告的原因,被告只能施工停滞、窝工,直接导致被告采购材料长期存放第三方仓库产生保管费用、人员窝工工资损失等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被告实际窝工损失等客观事实。截至2020年5月13日室内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且已交付原告使用。原、被告完成工程结算后,原告依然拒绝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故反诉至法院,反诉请求判令:1、原告支付被告工程款2681107.5元、违约金200000元、窝工损失2805000元(具体窝工损失以鉴定结论为准);2、本案诉讼费和反诉费由原告承担。
原告(反诉被告)针对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辩称,一、原告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1、首笔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雅滨酒店未违约。《合同》第17条第1款约定:“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提供主要装饰材料及家具线上AB类材料采购合同作为请款条件,经原告核实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的50%(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家具采购合同》为被告与上海炫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但是案涉工程家具由“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提供,被告提供的《家具采购合同》与案涉项目无关,不能作为请款条件;此外,被告也从未向原告提供其与“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50%合同款的条件一直未成就,原告基于工程进度考虑支付的首付款也不存在首先违约。2、第二笔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未违约。合同第17条第2款约定“家具进场安装到20%时支付总工程款到70%,即110万工程款(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给乙方”。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向被告发送的《项目工作联系单》显示,2019年7月31日被告与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签订《西安(ZMAX)酒店项目家具采购合同》,为原告采购的家具,直至2020年4月25日仍然在西安德木轩家具有限公司租赁的库房中保存,故被告称2020年4月5日达到家具进场安装20%缺乏事实依据。3、原告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有权不足额支付第三笔进度款。虽然合同第17条第3款约定“工程移交店长试运营时,原告支付总工程款90%,即110万工程款给被告(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但是《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2020年7月17日投资方、施工方、品牌方三方验收发现存在的诸多问题,被告却拒不整改和修复,原告经了解发现被告有数十起法律纠纷、行政处罚三起,其已丧失了商业信誉,故原告已经支付了总工程款的80%,依法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差额部分。4、第四笔、第五笔工程款支付条件不成就,原告依约有权不予支付。合同第17条第4款约定“通过酒店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至合同款的95%;”第17条第5款约定“5%为质量保证金,等验收合格两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付款金额一致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95%前,承包人应提前提供结算价100%全额的有效税务发票。”案涉工程2020年7月17日验收不合格,发现的问题一直未整改,未达到支付条件,同时截止目前被告未提供过任何发票,因此剩余工程款依约不予支付,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5、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对被告的结算进行审核,不存在违约行为。截止2020年7月14日案涉工程验收不合格,尚未完工。2020年7月14日投资方、施工方、品牌方《ZMAX西安量子晨北池头地铁站店问题整改意见表》显示案涉项目还存在“ZAOBAR啤酒设备未安装完成、一楼电梯旁楼层指引墙面存在严重色差”等18项问题,工程并未完工。被告的结算报价无签证部分100余万,原告按约定审核后不予认可。合同第17条第5款第三段约定,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15日内提交完整的竣工决算,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后六个月内审核完成(承包人不配合原因除外)。第29条约定“承包人设计变更、签证需经甲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计入工程量。”被告于2020年7月4日提交的《西安ZMAX竣工图报价》比原合同报价超出一百多万元,没有相应工程量,整个施工过程中经原告签证认可总金额仅为52148元,2020年7月9日,原告明确表示决算超出部分不认可,主张按照原合同价结算。二、《开工许可证》未办理的原因在于被告,施工图纸也于项目施工前招标时提供,被告施工停滞、窝工的损失与原告无关。2020年5月30日,被告才将办理开工许可证的相关文件(三证)发给原告。案涉项目2019年7月28日进场开工时因被告未提供相关施工单位资质文件,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并未出现因开工许可证问题导致的影响项目实际施工。此外,案涉项目采取的是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方,原告在2019年6月招标时已经将施工图纸提供给了投标方。被告正是在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基础上进行的投标和报价并最终中标承担案涉项目的具体施工,否则被告在2019年7月28日进场后将无法施工,开工许可证未办理的原因在被告,施工图纸已经提交交付,故原告并未导致被告施工停滞、窝工,故被告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西安域竞游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西安市西影路466号3号楼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限自2019年10月5日至2029年10月4日。2019年7月5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约定: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安量子晨电竞公园(ZMAX酒店)装修工程;工程地点:西安市西影路466号3号楼;工程内容:3号楼ZMAX酒店装修工程;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1、预算范围内室内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等;2、承包人负责开业一个月耗品。运营物资包含:布草按房间配比1:3配比。A类物资材料应在平台采购;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9年7月5日(以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2019年9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8天;四、工程质量标准:质量等级合格,达到ZMAX酒店管理方验收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即中标价)5500000元;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2019年6月23日的招标图纸;7、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通用条款:7、发包人工作:7.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完成。(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其他需做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且内完成。(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已完成。(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3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贵任由承包人承担。(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无。(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5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5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7.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8、承包人工作:8.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双方另行协商。(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个月的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问题和应对措施等),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付措施,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每周提供周工作计划以确保月进度计划和总进度计划的实现。(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负费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措施费中考虑。9、进度计划:9.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7日内进行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9.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乙方标段范围内的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应服从和满某某甲方对于整个项目群体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安排,并能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的需要进行调整。10、工期延误。11.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执行通用条款;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在风险费中考虑,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四、质量与验收:按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14、合同价款及调整;14.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单价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本合同约定外所有风险由投标人承担。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依据现场签证单。15、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不采用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不采用;16、工程量确认:16.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完成招标人指定施工节点后提交工程量报告,工程师在7日内审核完毕。1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提供主要装饰材料及家具线上AB类材料采购合同作为请款条件,经甲方核实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50%:(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2、家具进场安装到20%时支付总工程款到70%,即110万工程款(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给乙方;3、工程移交店长试运营时,甲方支付总工程款90%,即110万工程款给乙方,(大写:壹佰壹拾万元整)(包含空调,热水,弱电,消防系统);4、通过酒店管理公司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款的95%;5、5%为质量保证金,等验收合格两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装饰工程保修期二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不计利息)4%,室内防水工程保修期五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返还(不计利息)1%。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与付款金额一致的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筑业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贵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前,承包人应提前提供结算价100%全额的有效税务发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15日内提交完整的竣工决算,发包人收到竣工决算后六个月内审核完成(承包人不配合原因除外)。承包人不得虚报送审价,如果经审核后审减率[(送审价-定案价)/定案价]超过8%,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用[(审减额-定案价8%)5%费率)]由承包人承担。18、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因发包人材料供应不及时影响关键施工的工期顺延。20.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提供全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2套,所有竣工图应为新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由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考虑。20.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不采用。21、违约: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28日以上的,每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见补充条款。2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延期10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如果连续四周完成不了形象进度,XX组XX队伍突击,所有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延期竣工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维修的,双方协商处理。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款项。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发包人有调整合同内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以及合同外增加工程量的权利,对于调整量在合同价15%以内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工作量未在合同内或提高造价、费用未定等为理由延误施工,否则应视为违约,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调整量在合同价15%以外的工程量双方另行商议。25.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发生不可抗力影响时,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小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9、补充条款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责任(一)、发包方:1、负责合同内的设计变更、签证按程序进行确认。承包人设计变更、签证需经甲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计入工程量。2、对工程施工方案及工程使用的材料进行确认,并有权对使用材料进行抽验。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4、协调工程分阶段验收工作,确保总承包及各专业承包之间的交叉作业施工,保证工程进度。5、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管理。(二)、承包方:1、承包人亦须全责保护保修期内须执行的所有未完成工作直至完成为止,并对履行保修责任期间对本工程造成的损坏负全责。2、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保安,除获得业主/总承包人书面批准外,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人在工地内住宿,也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工地。3、承包人须在本工程开工前核实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尺寸和地面标高。在工地正式展开工作前,承包人已派专人至工地复核将会影响到本工程定位、标高、尺寸、质量等实地资料,并在发现存在问题时立刻向总承包商/业主报告并要求其发出指示。4、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业主/总承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视为其己全面接受己完成工程,以后任何因上列原因而引起的延误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5、承包人应对工程范围内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6、承包人须清楚了解总承包人施工计划及进度,以便充分利用由总承包人在工地上建造的现有设备及设施。发包人提供电梯交承包人使用,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和分摊使用费用。7、承包人需对承包范围内使用的设备、临时工程材料的损坏、损失承担管理责任。8、承包人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其所在的工地现场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音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和妨害。9、承包人须配合总承包人的安排,在工程进行期间尽妥善措施而保障任何第三方免受损伤、死亡或其它受侵害事项。其他条款:13、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时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后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若未经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降低项目经理资质和技术水平,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的10%违约金(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50万元),未经同意更换其他人员或降低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承包人承租合同总价的5%违约金(最多不超过5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14、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承包人的现场勘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图纸范围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漏项缺项一律不予考虑。15、施工期间直至工程决算完成期间,遇政策性调整除税金外其他一律不予考虑。16、凡在与已交工工程有关联的施工部位施工时,必须提前与发包人/总承包人提出书面联系单,经同意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17、承包人必须保证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若因农民工工资给该工程或发包人/总承包人产生损失或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给予赔偿,并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2019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提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载明:工程地址为XX路XX号XX号楼;预算造价5500000元;合同工期88天,申请开工日期为2019年7月28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已审批);施工图纸不完善(部分施工图纸已会审);现场“三通一平”及临时设施满某某施工情况(已经落实);主要材料、施工设备(已落实);办理施工许可证(物业公司未发放,因施工图纸不全);工程基线、标高(已复核,符合要求);备注:现在已经做好施工前期准备,机电用具等一切正常运转,临时设施及现场(三通一平)满某某施工要求。如遇因未办施工许可证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原告审查意见为同意。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9月24日、10月9日向原告出发《工程(工作)联系函》,以建筑墙面不平整、达不到装修规范标准、路面开挖材料无法进场为由向原告要求顺延工期,并向原告提出由原告及时向开发商协商尽快恢复道路。原告对此予以确认。2019年10月10日,原告向西安域竞游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关于3号楼ZMAX酒店装修材料运输通道受阻相关事宜的《工程(工作)联系函》,载明:西安量子晨项目3号楼装修,因贵司路面布管道开挖,装修材料无法运输进场,造成装修进度严重滞后,贵司两次对路面进行开挖(第一次从9月7日至9月23日,第二次从9月27至今没有恢复),在路面开挖前没有提前告知我司,同时工地大门被政府执法部门上锁,严重造成该酒店装修无法进行,所造成一切不良后果于贵司承担,要求酒店装修工期顺延,请贵司尽快想尽一切办法恢复酒店装修施工通道!保证酒店装修顺利进行的相关事项,盼早日解决批复为谢!另查,原告于2019年8月1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40万元;于2019年8月13日支付被告工程款50万元;于2019年9月3日支付被告工程款40.5万元;于2020年1月19日支付被告工程款30万元(时建平);于2020年4月27日支付被告工程款13万元(韩总转入支付家具方);于2020年4月28日支付被告工程款47.4万元(两笔);合计:已支付工程款为3092000元。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窝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将该案转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3日,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申请鉴定事项无法计算为由,作出陕西万隆金剑便字(2021)第006号《关于工程司法鉴定退件函》,将案件退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鉴定事项无法计算,致鉴定工作无法完成,将本案卷宗退回本院。被告于2021年4月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因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窝工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将该案转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同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7月26日,同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关于窝工损失的赔偿证据不全,无法计算窝工损失为由,将案件退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资料不全,致鉴定工作无法完成,将本案卷宗退回本院。原告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因被告延期竣工交付造成的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营业利润损失进行司法鉴定,本院遂将该案转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运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21年4月20日,陕西运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原告无法完整详细的提供评估所需资料为由,将案件退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评估工作无法进行为由终结委托,将本案卷宗退回本院。再查,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开展经营对外营业。庭审中,原告提交工程顾问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竣工验收竣工汇总表、整改意见及委托代理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延期交工损失及律师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系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拖延工期,又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工期顺延并未违约,且原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为由,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窝工损失。
上述事实,有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联系函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均有客观原因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导致工程延长,支付工程款推后,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前,被告应向原告提前提供结算价100%全额的有效税务发票,但被告并未当庭提交其向原告出具发票的相关证据,故原、被告双方均不应认定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延期交工损失的诉讼请求,及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窝工损失的反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因被告并未违约,且原告并未提交实际支出律师费的相关证据,被告也无承担原告所支出律师费的约定及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已将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完毕,且原告所经营的酒店已投入使用,原告对被告所述变更增加项目并未确认,原告应当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5500000元,现原告已向被告支付3092000元,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剩余工程款2408000元。综上所述,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雅滨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240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诉费51906元,反诉费25802元,共计77708元。由原告承担12000元,被告承担13802元,因被告已预交,原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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