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269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乃盈,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5366131,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江陶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茹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