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21民初10188号
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新河路1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TFGM37F。
法定代表人:吴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8-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3125366131。
法定代表人:江陶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波,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期项目违约金172000元(2000元/天*86天);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项目违约金人民币460200元(300元/天*26天*59间);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维修费325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27905.3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792605.3元)。
诉请变更:1、将诉请2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二期项目违约金204000元(2019年9月15日-2019.12.26:102*2000元/天)及违约金违约金人民币460200元(2019.12.27-2020.1.20:300元/天*26天*59间);
2、增加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976万元对应的1%增值税发票差额税费即98000元;
3、增加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3627905.37元10%的增值税发票或者支付相应税费金额即362790.507元(162058.3+1985847.07+40000=3627905.37);
4、增加诉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在原告处尚未结清的酒店房费1296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及2019年5月19日分别签署两份《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接原告安徽怀远维也纳酒店一期、二期的室内装饰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同时约定保修期为一年。其中一期约定的工期为2019年2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合同总价为6180000元,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二期约定的工期为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9月15日,合同总价为7080000元。两期工程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逾期竣工的,均按照每天2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然被告因其自身问题多次拖延工期,一期工程直至2019年9月20日竣工,工程延期时间长达四个月。二期工程延期至2020年1月21日竣工,与双方约定的竣工时间也相差甚远。期间双方多次沟通,被告提出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的时间宽限,原告出于双方友好合作的原则,与被告于2019年12月3日签署承诺函,被告向原告承诺,工期将于2019年12月26日完工,逾期竣工的将按照59间房每间每日3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然被告实际并未能在2019年12月26日完工,直至2020年1月21日方才竣工。同时,因被告严重资金短缺问题,造成未与供应商及时结款,原告为减少逾期完工造成的扩大损失,万般无奈下与被告及大量供应商签署了三方协议,代为被告向其供应商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602058.3元,且因被告资金短缺问题,应被告要求,原告代为购买的酒店物资款项也达1985487元。上述两项款项均应包含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价中,结合原告已经直接支付给被告的9800000元,原告已经共计支付了13387905.3元,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一期、二期工程总价13260000元,就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部分,被告也理应归还给原告。综上,结合被告的多项违约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无奈,只得具状至贵院,恳请贵院。
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辩称,1.对第一、第二项诉请不同意,原因是一期工程设计图纸最后交付是2019.7.30日,按照合同2.2约定,应该自图纸交付后起算工期,一期工程完工时间是2019.9.20日,按照合同约定,并未逾期竣工;二期工程设计图纸交付时间是2019.8.31日,二期工程完工时间是2019.12.30日,一期二期总的工期都是120个自然日。2.对增值税发票差额税费不同意,税率的变更是由税务机关作出的。3.对第4项诉请要求开具发票不同意,原因是实际交易是发生在原告与第三方,与被告无关。可以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4.第五项诉请不同意支付,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约定。5.第六项诉请关于工程维修费不同意支付,被告未接到工程维修的要求,所以不认可工程维修的情况。6.第七项诉请返还工资款不同意,关于一期二期工程原被告双方已经经过结算,无需返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06000元;
二、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4元,减半收取计9017元,由原告安徽春江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元,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杨
书 记 员 宋莹
提示:
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
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