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与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8862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鹏,上海顶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3幢125-2室(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江陶生。
原告***与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计93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莺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