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8260号
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本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黎,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2777号8-1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德洋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临沂标准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毅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