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8170号
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花桥镇金云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8015XB。
法定代表人:黄飞。
被申请人: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玉山镇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8132966X/div>
法定代表人:艾国华。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申请人昆山中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佳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20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