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02执839号
申请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桥印象小区****,机构代码:9134170039660822。
被执行人:安徽诚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信息产业园标准化厂房**构代码:MA2N2PJR-2。
法定代表人:朱璋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诚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池仲字第1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对以上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明宏
审判员 张俐琴
审判员 时立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藕璐璐